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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忌進口報關中文標簽上的標準凈含量注示由下列三項構成:標準凈含量、阿拉伯數字、計量法定單位。注示應與酒類品名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包括字母應契合本規則要求標準凈含量與其后的阿拉伯數字之間可以用空格或冒號等形式區隔。“法定計量單位”分為體積單位和質量單位。威士忌進口報關品名只能注示質量單位,液態、半固態、粘性酒類品名可以選擇注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
單件預包裝酒類品名的規則要求等同于標準凈含量,可以不另外注示規則要求,詳細注示方法拜見標簽規則附件C的第2.1;預包裝內含有若干同品種預包裝酒類品名時,標準凈含量和規則要求的詳細注示方法拜見標簽規則附件C的第2.3;預包裝威士忌進口報關品名內含有若干不同品種預包裝酒類品名時,標準凈含量和規則要求的詳細注示方法拜見標簽規則附件C的第2.4。
注示“規則要求”時,不強制要求注示“規則要求”兩字。
關于威士忌進口報關時原產國的認定方式
“原產國”指酒類品名的實踐出原產國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商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商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踐原產國,或者生產商與承當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注示“原產國”項。以下情況應一起注示“原產國”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出產基地出產的產品,僅注示承當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稱號、地址時,應一起用“原產國”項注示實踐出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出產基地地點地域;二是托付其他企業出產的產品,僅注示托付企業的稱號和地址時,應用“原產國”項注示受托付企業地點地域。
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托付加工協議且子公司出產的產品不對外出售時,按照酒類品名出產經營企業間的托付加工方法注示經銷者稱號地址和原產國。
酒類品名原產國可以按照行政區劃注示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或者地級城市。地級市的界定按國家有關規則執行。
威士忌進口報關代理聯系方法應當注示依法承當法律責任的生產商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系方法。聯系方法應至少注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出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法、與地址一并注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
威士忌進口報關標簽除酒精度、警示語和保質期的標識外,應契合GB 7718的規則。
1 應以“%vol”為單位注示酒精度。
2 應注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一起注示其他警示語。
3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飲料酒可免于注示保質期。
4甲醇、氰化物目標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5污染物和真菌毒素定量
6 污染物定量應契合GB 2762的規則。
7 真菌毒素定量應契合GB 2761的規則。
8酒類品名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