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進口報關熱線:食品進口報關熱線

----無需通過司法程序就可獲利

  首先我們從獎勵條件看,第六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的;(三)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其中第(一)項和第(三)項內容都作出了改動,原第(一)項:“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新辦法不再要求舉報人提供證據,只提供線索即可;原第(三)項“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新辦法進行了具體化,增加了程序性內容,即必須立案調查,并作出處罰決定或者移送司法作出判決。這一點的改變,表面上看似乎條件嚴格了,但結合其他法規綜合考慮,這個條件并沒有多大改變。這里的關鍵點是,作出當場行政處罰的舉報要不要獎勵?答案是肯定的。

  我們在日?;閳谭ㄟ^程中,通常將走一般處罰程序的立案審批、調查取證、討論決定等認為是立案,并沒有將當場行政處罰認為是立案查處,其實這是一種誤區?!缎姓幜P法》將行政處罰的決定分為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其中一般程序條款中規定了調查、案件討論、處罰決定作出等程序,《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調查取證,第五章處罰決定,在這一章里又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意味著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僅限于處罰決定這一環節,前面立案和調查取證并不能省去。第三章第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這里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必須立案調查處理。

  其次從舉報獎勵成本看,對職業舉報來講,一是由舉報獎勵條件放寬帶來的經濟成本下降,上文提到,舉報獎勵不要提供證據,只要線索,之前職業買假為了取得證據而進行的“買假”行為完全沒必要,購買成本甚至自行檢測成本就可以省去,現在一個電話就可以實現舉報;二是舉報的時間成本下降,新辦法最大的變化是對食品藥品舉報獎勵程序的變化,即由原來舉報獎勵申請制,改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動啟動獎勵程序。之前舉報人要固定證據,舉報,申請獎勵等等要經過十分繁瑣而漫長的過程,而且不一定能得到獎勵,新的辦法實施后,只要一個舉報電話,然后就可以等著食品藥品部門去立案調查處理,告知結果,然后表達一個獲得獎勵的意愿后,再等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啟動獎勵程序,直到把獎勵送到手。三是舉報范圍大大拓展,之前職業買假人需要處心積慮地去研究標簽、查看生產日期等,舉報的事項非常局限,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新辦法實施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的內容舉報就夠職業舉報人一個行業生存了。

  最后從舉報獎勵的標準看,一是舉報分級中,刪去了協助查處內容,只要不是誣告,要達到三級舉報非常容易,如果取得一些證據,就可以升為二級舉報,如要舉報某餐飲店無證經營,打個電話就可以達到三級舉報級別,如果能提供消費收據那么就可以升為二級;二是獎勵額度大幅提升,職業舉報的趨利本質,會讓他們認真計算與權衡成本利潤,以二級舉報為例,最低1000元的獎勵,相對于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爭取賠償金來講,實惠便利得多,即使按三級舉報來跑量,也非??捎^。三是對不涉及貨值金額的舉報,大大拓寬了舉報范圍,由2013版的“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改為“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但舉報內容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貨值金額無法計算,必須是有違法物品,新辦法的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設款金額的提法,也就是將涉及違法物品的行為違法全部納入獎勵,這印證了前面所講對當場行政處罰也須獎勵的觀點,目前食品藥品領域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如食品領域無證經營問題、無健康證問題、未按規定進貨查驗問題、餐飲具消毒問題等,藥品零售領域處方藥銷售問題、藥械貯存問題、其他違反GSP問題等。

  對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來講,履職風險將加大

進口食品清關防打假策略

  首先,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將進入“慢病快治”的境地。以目前食品藥品安全現狀來講,《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標準,其要求還是比較高的,大的系統性的問題不是很突出,但小的散的違法違規問題很普遍,有些食品藥品問題的產生,有著長期復雜的原因,有的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發展密切相關,解決并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職業舉報人全面出擊,歷年來隱藏的問題,急的緩的,高風險低風險的問題將一古腦浮出水面,需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來快速解決,不然就要被瀆職審查。

  其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面臨大量因舉報獎勵引起的復議、訴訟。舉報人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相關條文的理解會出現偏差,導致獎勵發放不到位,可能會引起舉報人向上級復議或向法院起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在此工作上耗費大量精力,疲于應付。

  再次,獎勵資金的解決成為重大問題。由于前述原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每年獎勵總額無法估算,導致這部門資金預算不足,在解決獎金發放上出現系列問題。

  最后,監管人員被瀆職審查風險加大。舉報獎勵條件中第二項“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的”,那么我們就要盤點下本部門已經掌握的舉報內容,以無證經營為例,事實上,監管部門掌握的內容還真不少,但都不能放到臺面上來講,因為明知其無證經營,而沒有取締放任其違法行為持續,就是一種瀆職,針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停地去獎勵呢還是自認瀆職呢,擺在食品藥品監管人員面前的真是難言之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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