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日期是當天還是第二天
過期食品不能食用,何時過期就決定于何時生產了,對于冰鮮易腐的食品生產日期就更為重要,對于巧克力進口清關清關的進口商而言生產日期更是能遲不能早,多一天是一天,否則就意味著貨物的全損,但巧克力進口清關生產日期真的能標示實際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為巧克力進口清關的生產日期嗎?
消費者所購買的巧克力進口食品(76克裝)18盒,另一款巧克力進口食品(72克裝)13盒,總價為659.2元。購完物之后,消費者發現這些產品現已過期,產品上顯示,出產日期是2017年1月8日,保質期為6個月,消費者據此以為這些產品過期了,所以來到服務臺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下,消費者向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以為購買的食物歸于過期食物,其訴訟請求是超市返還659.2元的貨款,一起給予10倍的賠償,即6592元。
一日之爭,成界定是否過期要害點:消費者購買的食物并未過期,離過期還差1天,巧克力進口清關代理認為:“不存在超越保質期”,由于,依照時刻推算,出產日期是2017年1月8日,保質期為6個月,消費者的購買時刻是2017年7月8日,巧克力進口清關代理認為,保質期的開端時刻是出產日期的第二天,因而,該產品還差1天過期。
據《食物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物保質期有關問題的復函》涉案產品的保質期應該從出產日期的第二天算起,也就是從6月7日開端核算,消費者在購買時并未超越保質期。
《食物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物保質期有關問題的復函》,在該函中表述,食物出產者能夠挑選以詳細日期或許固定時刻段的方式標明保質期,保質期應與出產日期具有對應聯系。以固定時刻段的方式標明的,能夠挑選以出產日期或許出產日期的第二天作為保質期的核算起點。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食物司關于預包裝食物保質期標明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物標私函(2015)58號,在該函中表述,食物出產者能夠挑選以詳細日期或許固定時刻段的方式標明保質期,保質期應與出產日期具有對應聯系。以固定時刻段的方式標明的,能夠挑選以出產日期或許出產日期的第二天作為保質期的核算起點。
第二種觀念:食物保質期從出產日期當日起
《預包裝食物標簽公例》中規則和新《食物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物運營者應當依照保證食物安全的要求儲存食物,定時檢查庫存食物,及時整理蛻變或許超越保質期的食物。
原《食物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制止出產運營下列食物:(八)超越保質期的食物;該解釋為:“制止運營超越保質期的食物。食物通常只在一定時刻內堅持相應的營養水平和衛生標準,超越這一期限,就極容易發生蛻變,食用后往往導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條第八項規則制止運營超越保質期限的食物。食物出產企業應當對有必要標明保質期限的食物認真標出保質期。保質期應從食物加工完畢當日算起,并在出產廠內包裝工序完畢時加蓋保質期限印記,不允許從發貨之日和出售單位收貨之日起核算”。
《預包裝食物標簽公例》其“2.4出產日期(制造日期)食物成為終究產品的日期,也包含包裝或灌裝日期,行將食物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終究出售單元的日期。 2.5保質期,預包裝食物在標簽指明的儲存條件下,堅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出售”。
附:幾個答復及事例: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物司
關于預包裝食物保質期標明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衛食物標私函(2015)58號
中國食物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建議清晰保質期核算起點有關問題的函》(中食協函(2015)11號)收悉。經研討,答復如下。
根據《食物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物標簽公例》(GB7718-2011),出產日期是指食物成為終究產品的日期,也包含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物在標簽指明的儲存條件下,堅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出售,并堅持標簽中不用闡明或現已闡明的特有質量。食物出產者可挑選以詳細日期或固定時刻段的方式標明保質期,保質期應與出產日期具有對應聯系。以固定時刻段標明保質期的,可挑選以出產日期或出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核算起點。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物司
2015年4月11日
江西省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預包裝食物保質期核算起點的批復
南昌市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預包裝食物保質期核算起點的請示》(洪食藥監文[2015]7號)收悉。根據《<食物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物標簽公例>(GB7718-2011)施行指南》中有關預包裝食物保質期的釋義(4.1.7 日期標明-釋義),“企業可自主決定以詳細時刻的方式或固定時刻段的方式標明保質期,但保質期有必要與出產日期具有對應聯系,即以出產日期為保質期核算起點或出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核算起點”。
因而,以出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起算起點契合《<食物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物標簽公例>(GB7718-2011)施行指南》的技術規范。該技術規范由國家食物安全危險評價中心和中國食物工業協會發布,具有相應的技術權威性和施行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則,消費者如對保質期內的食物安全存在疑問,消費者可托付契合法律規則的食物查驗組織進行查驗。
此復。
附件:南昌市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預包裝食物保質期核算起點的請示》(洪食藥監文[2015]7號)南昌市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預包裝食物保質期核算起點的請示.doc
江西省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
食物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物保質期相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554號
2015年09月09日發布
上海市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物半制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請示》(滬食藥監法〔2015〕538號)收悉。經研討,現函復如下:
一、食物保質期是食物出產運營者根據食物原輔料、出產工藝、包裝方式和儲存條件等自行斷定,在標明的儲存條件下保證食物質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質期是食物出產運營者對食物質量安全的承諾,保質期一經斷定并在包裝上標示后,不得隨意更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關于食物含義的解釋,食物包含各種供人食用或許飲用的制品和質料。食物質料、半制品、制品均應當適用食物安全法的相關規則。
三、食物出產運營者在食物質料、半制品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當視為食物的保質期。使用超越保質期的食物質料、半制品作為質料出產加工食物的行為,應當確定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則。
食物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9月9日